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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新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朱新泉已於民國114年11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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