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益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浩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65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