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桂先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同
- 法定代理人
- 邱金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邱金財
- 前列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共
一、債務人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98,4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71,9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