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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城軟件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鑫城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81,000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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