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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璽即綠米簡餐小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璽及綠米簡餐小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93,101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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