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欣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9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強制換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債務人林欣縈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