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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滄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膳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優膳糧金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周金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優膳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最新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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