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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捷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昭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峻瑋、王涂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已代相對人許峻瑋賠償第三人新臺幣25,000原之證據(查聲請狀陳稱本件狀況由個人負擔出險金賠償對方車輛、設備等語,應由聲請人就此事實釋明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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