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4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蔡博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巴帝威爾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詠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91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5,05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