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家煒
- 代理人
-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59,339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59,339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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