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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展億高空機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沙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崇信即禾笠空調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展億高空機械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如稅籍資料、商業登記資料)。

二、提出禾笠空調行(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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