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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文
相對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速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租賃契約一(租賃標的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第3條第1項、第4項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157,384元(含稅),惟聲請狀附表所列請求金額為每月161,184元,請釋明不符之原因為何?並應就主張提出相關佐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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