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竹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寶隆投資有限公司(原名采帝投資有限公司)、黃煒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連債給付新臺幣?(本金)元,及自?年?月?日至及自?年?月?日(或清償日),按年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年?月?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請確認下列事項,完成上開聲明:
(一)協議書約定計算「利息」起訖日為109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敘明為何聲請狀內所請求之「利息」,是計算至清償日止?
(二)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故請視更正後之請求標的,調整年利率,如同一期間有重複請求「利息」及「遲延利息」,不得超過年息16%,超過部分,本院將予以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