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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岳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婉吟即吾家小吃店、張文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來文敘明欠款契約中甲方、乙方、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確認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張文正與契約中張笠勝是否為同一人,若為同一人請提出張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若為不同人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相對人欄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6,800元之計算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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