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淑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淑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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