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許軒豪即異想天開影像製作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佳碧(Bonsaver Laura Giulia)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共同製作宣傳影片之契約。
二、敘明須給付相對人多少報酬額,以及同為給付報酬額,為何前、後次給付數額不同。
三、提供聲證五相關釋明資料之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