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王詩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晃旭、新一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晃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新一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王莉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契約、發票)。
四、對相對人李晃旭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五、承上,如仍對相對人李晃旭請求,與新一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之給付類型為共同給付?抑或連帶給付?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