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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新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狀內之修復費用統計表,是否為承辦人員簽報主管核定修復費用之公司內部文書?如是,請另狀陳報經核定之修復費用統計表,或其他蓋有公司或主管印章之修復費用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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