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世界公民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259元,及其中新臺幣49,815元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世界公民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及呂學海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52,259元,
及其中本金49,81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等
連帶負擔。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緣債務人世界公民智庫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即被授權使用人呂學海於民國(以下同
)110年10月15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
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連帶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係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
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2月9日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2,259元,其中49,815元為
本金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帳
款尚餘52,259元及其中本金49,81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