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石家杰
一、債務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5,0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69,0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