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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16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聲請人
楊佳靜(即楊仁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寫股票公司全稱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數欄位應明確載明股票數額1000股,內容不得塗改)。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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