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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聲請人
劉佳南(即劉寧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歿繼承人劉佳坤之繼承系統表,如有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並應提出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含其簽章之系爭股票遺產分割協議書。(查已歿繼承人劉家坤為被繼承人劉寧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本件應有調查有無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情形之必要。又前開事項已於民國115年7月1日之裁定中命聲請人查報補正,惟聲請人並未就該事項補正,而有再次命補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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