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
- 聲請人
- 王致元(即王瀚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寫股票公司全稱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數欄位應明確載明股票數額,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寫股票公司全稱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數欄位應明確載明股票數額,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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