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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聲請人
郭勝彰(即郭連興之繼承人)
代理人
蘇名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並註明案號115年度司催字第434號(應記載: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影印本,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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