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郭勝彰(即郭連興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蘇名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陳報狀補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其中不能辨識聲請公示催告之標的(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合計2,286股)係由何繼承人所繼承,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就前開標的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應有全體繼承人(含受輔助人之特別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該裁定於115年3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