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陳欣頌(即陳潘敏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陳煌興、陳盈宏均早於被繼承人陳潘敏英歿,請陳明上開二人有無依法應代位繼承應繼分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有,請重新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陳煌興、陳盈宏均早於被繼承人陳潘敏英歿,請陳明上開二人有無依法應代位繼承應繼分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有,請重新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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