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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6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聲請人
張宇筑(即吳曾千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惠蘭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陳報有無繼承人,如有,請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並提出經全體繼承人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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