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林鑫宏(即林廖淑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總股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陳明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仍應有全體繼承人之簽名或蓋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催字第554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總股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陳明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仍應有全體繼承人之簽名或蓋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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