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968號
- 聲請人
- 黃璞(即黃良銓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有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遺產分割協議書中闕漏特定繼承人姓名且未釋明原因為何、未提出被繼承人黃良銓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等瑕疵,故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瑕疵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裁定並於115年6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難謂有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