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陳渝淇
相對人
王淑玲
相對人
闗 係 人 三亨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45萬元之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1,436萬元(後變更為1,68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範圍含保證債務),復於114年2月設定第三順位高限額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相對人及關係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債務),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關係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惟其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有如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115年2月25日之和解筆錄附表所載等之債務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相闗契約文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115年2月25日之和解筆錄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文件(均為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5年6月5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