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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0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5 日

聲請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澍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戴澍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人,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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