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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0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聲請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維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發票日113年5月21日之本票,其正確之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2,355,584元,抑為新臺幣2,196,789元?如為前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已受償之金額?如為後者,請依照下方範例更正請求聲明事項。(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所載之受償金額為503,211元,與未受償金額加總非本票所載之金額,故有陳報之必要)範例:相對人於民國_年_月_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____元,其中之新臺幣____元及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二、請依照下方範例更正發票日113年3月29日本票之請求聲明事項。範例:相對人於民國_年_月_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____元,其中之新臺幣____元及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

三、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兩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載114年8月15日向相對人請求付款,又於114年12月22日為提示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四、請釋明系爭本票兩紙之違約金請求依據(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如不能提出,請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

五、請提出相對人駿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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