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33號
- 聲請人
-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萬英豪、蔡東良、曲守治、廖茂園、莊文標、顏北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鳳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昱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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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票字第83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萬英豪、蔡東良、曲守治、廖茂園、莊文標、顏北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鳳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昱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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