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吳明達
- 相對人
- 楊佳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6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6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