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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聲請人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相對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皆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已於111年12月15日廢止登記,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現設籍於「臺北○○○○○○○○○」,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是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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