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 聲請人
-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興
- 相對人
-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年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皆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已於111年12月15日廢止登記,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現設籍於「臺北○○○○○○○○○」,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是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