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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聲請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相對人
敦南捷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樂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468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原告即聲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為16,468元(計算式:17,335×9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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