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 相對人
- 洪珮芝
洪堯晏
洪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洪珮芝業已遷出國外,相對人洪堯晏、洪堯華於美國住居所亦遷址不明,致通知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戶政事務所函、出境紀錄、退回信封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