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06號
- 聲請人
- 即相對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相 對 人即
被 告劉榮桀
劉陳秀英
劉宸芸
劉如月
劉如雪
劉菁玉
劉沛糧
劉育晟
劉欣琦
劉智行
相對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人5月18日所為之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訴訟費用額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1、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所載「109年度訴字第679號」,應更正為「109年度訴字第6719號」。
2、理由欄第二項第4行所載「115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應更正為114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
3、理由欄第5行所載「509(1)9平方公尺」應更正為「597(1)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