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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8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蕭涵勻

抗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鈞雄即劉振庭間因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8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抗告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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