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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謝伊婷

原告
鄭立陽
被告
鄭碧惠

鄭陳秀琴

鄭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考其立法意旨,乃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

二、經查,被繼承人鄭進德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非本院轄區。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訴訟程序之進行,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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