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 原告
- 鄭立陽
- 被告
- 鄭碧惠
鄭陳秀琴
鄭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考其立法意旨,乃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
二、經查,被繼承人鄭進德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非本院轄區。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所違誤,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訴訟程序之進行,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