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簡專調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李宜錚
- 相對人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同上
- 相對人
- 郭偉德 同上
包雨青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偉德、包雨青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人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03元,聲請人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197元(計算式:1,000-803=19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