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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簡專調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李宜錚
相對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同上
相對人
郭偉德 同上

包雨青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偉德、包雨青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人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03元,聲請人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197元(計算式:1,000-803=19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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