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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朱韻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乙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屬非財產權訴訟,免徵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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