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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建字第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烽緒工程行即羅世緒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被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5萬2,01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6萬9,487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425萬2,013+1萬7,474=426萬9,4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45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萬1,34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7元(計算式:5萬1,459-5萬1,342=11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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