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建字第2號
- 原告
- 烽緒工程行即羅世緒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坤律師
- 被告
-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森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5萬2,01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6萬9,487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425萬2,013+1萬7,474=426萬9,4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45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萬1,34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7元(計算式:5萬1,459-5萬1,342=11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