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救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倪賢倫
- 訴訟代理人
- 許碧真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徐○恩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 相對人
- 徐○祐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 相對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徐○之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303號受理在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訴訟救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