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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救字第2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蔡政哲

聲請人
倪賢倫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徐○恩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相對人
徐○祐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相對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徐○之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303號受理在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訴訟救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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