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廖美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世明眼科診所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本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以附表1編號1、2所示之版面、位置、字號,於附表1編號1、2所示之網站,刊登附表1編號1、2所示內容之勝訴啟事7日。」其第㈠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0,750元;第㈡項聲明,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5,250元(計算式:30,750+4,500=35,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