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嘉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盛全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士皓律師
被告
杰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季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53,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開聲明,其本金及自115年1月20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5年4月6日)之利息共計1,973,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95萬3,000元) 1 利息 195萬3,000元 115年1月20日 115年4月6日 (77/365) 5% 2萬600.14元  小計       2萬600.14元 合計        197萬3,6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