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15,93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2,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5,995元) 1 利息 30萬7,789元 114年9月25日 114年11月18日 (55/365) 5.53% 2,564.77元  2 違約金 30萬7,789元 114年9月26日 114年11月18日 (54/365) 0.553% 251.81元  3 利息 69萬8,206元 114年9月16日 114年11月18日 (64/365) 5.53% 6,770.11元  4 違約金 69萬8,206元 114年10月17日 114年11月18日 (33/365) 0.553% 349.08元  小計       9,935.77元 合計        101萬5,93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