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惟中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7,240,481元;及其中107,420,989元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本件起訴日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利息15,174元。㈢確認原告對被告有29,000,000元之債權存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240,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0,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