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19號
- 原告
- 禮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麗娜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培堂、陳逢春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07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