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55號
- 原告
- 鼎硯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宏航
- 被告
- 梵昆冷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易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